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权的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示。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第34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