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担任基金会理事长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具体来说,不得担任理事长的人员包括:A. 甲,现任职于中央军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基金会理事长。甲作为中央军委的现职人员,不符合担任基金会理事长的资格条件。B. 乙,曾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个人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虽然乙的犯罪是过失犯罪,但其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同样不符合担任基金会理事长的资格条件。C. 丙,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中。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个人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丙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符合担任基金会理事长的资格条件。D. 丁,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中国内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担任基金会理事长的人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对国籍或居住地的限制。因此,丁作为香港居民,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E. 戊,曾在被注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副理事长。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登记证书未满5年的基金会的责任人员,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但戊是在被注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副理事长,而不是被吊销登记证书的基金会,因此,戊可以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综上所述,不得担任基金会理事长的有甲、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