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艾滋病治疗的规定。《条例》针对艾滋病治疗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以下3项要求: ①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及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2)艾滋病救助的规定。《条例》针对艾滋病救助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提出了以下4个方面的要求: ①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②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③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④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故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