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某民营企业的400多名员工,集体联合起来抗议企业没有重视工人的工作环境。工人们看过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测报告,知道企业的生产条件没有达标,对工人身体是有危害的。但该企业没有成立工会,而且工人大多数文化层次比较低,对法律方面了解甚少。正好,负责他们这一片的商会代表高某因事来到该企业,而且高某为人比较热心,和企业的大部分职工都非常熟悉,对法律也非常了解。有一部分工人就建议让高某来代替工人和企业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从而督促企业在短时间整改工人的工作环境。 企业最终也同意了,由高某和企业的副总经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 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作出评价。
【喵呜刷题小空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应当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在本案例中,由于该企业没有成立工会,因此无法由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同时,高某并非工人代表,也未经过合法选举产生,因此他无权代表工人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即使高某与企业的副总经理签订了集体合同,该合同也无法对全体工人产生法律效力,因为高某并未经过合法授权。因此,高某代替工人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应该依法成立工会,由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从而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