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武某被丙公司聘为专职汽车司机,经过双方协商正式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即武某)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即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驾驶员安全须知》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5年8月5日,武某右腿受伤。此后,武某一直以治疗腿伤为由没有上班。2016年8月4日,丙公司人事部书面通知武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武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庭审中,丙公司诉称,“自去年8月以来,武某未经准许,也没有提交病假条,始终没有到公司上班,直至现在。在此期间公司曾多次通知武某递交病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但武某一直没有提交。因此,公司是在多次通知武某无效的情况下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经过审理,因丙公司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该裁决书即日生效。此后,丙公司一直让武某在家等待安排工作,并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每月支付武某1500元病假工资。直至2017年8月上旬,丙公司再次以武某自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的一年中,存在旷工行为,违反双方劳动合同规定,再次与武某解除劳动合同。武某不服,再次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二次仲裁庭审中,因丙公司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曾多次通知武某上班并为武某安排工作,致使再次败诉,只能继续与武某履行劳动合同。 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进行全面的剖析。
【喵呜刷题小空解析】:本案例涉及了劳动合同解除和医疗期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在本案中,丙公司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但丙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武某存在旷工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丙公司在武某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武某存在旷工行为,但丙公司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曾多次通知武某上班并为武某安排工作。因此,仲裁委员会再次认定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综上所述,丙公司两次解除与武某的劳动合同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支付武某的病假工资。这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