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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自去年以来,某中外合资玩具制造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今年年初,公司中方总经理提出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议,主要理由是:推行该制度不但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减少人才流失,更有利于有效控制人工成本,使员工与公司携手合作共渡难关。对此,公司专门召开董事会进行讨论,并批准了总经理的建议。5天之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设计了具体方案,其中关于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组成,有如下规定:
(1)公司集体协商代表应由雇主与雇员两方代表共7人组成,雇主一方代表由公司董事长指定,雇员一方代表由公司总经理指定。
(2)经由公司董事会指定,协商双方各设一名首席代表,在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有关组织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为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协商双方可以委托公司外部专家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4人。
(4)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5)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6)同时,该方案还对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步骤和工资协议期限等作了规定。
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该实施方案的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10分)
2.该公司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时,应考虑哪些因素?(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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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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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喵呜刷题小空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的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实施方案中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主要包括:

1. 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应依照法定程序,不得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指定。实施方案中雇主一方代表由公司董事长指定,雇员一方代表由公司总经理指定,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2. 首席代表的产生方式也不符合规定。实施方案中首席代表的产生方式是由公司董事会指定,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这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委托外部专家的数量限制可能不适当。实施方案中规定了委托外部专家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并未明确限制协商代表可以委托外部专家的数量,这一规定可能是不适当的。

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公司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1. 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这是确定工资水平的基础,如果公司经济效益好,可以适当提高工资水平,反之则应适当降低。
2. 工资的市场水平。公司应参考同行业、同地区的市场工资水平,以确定自己的工资水平是否与市场相符。
3. 公司的支付能力。公司应考虑自身的支付能力,确保支付工资后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过大的负担。
4.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这些指导性的政策文件可以为公司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
5. 工会、劳动者协商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意见。公司应充分考虑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确保工资水平符合大多数人的期望。
6. 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工资水平合法合规。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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