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田某被某电器公司录用,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两年,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某负责加工产品的关键部件,操作精密度高,严禁用手直接抓取。而田某经常用手抓取操作,直接影响产品质量,该行为多次被检验员发现,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田某未能虚心接受,纠正错误,反而与之顶撞,造成不良影响。 2016年7月6日,田某在上班时,又与员工张某发生争执,相互设骂,纠缠不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检验员罚款50元。根据该公司《文明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班吵架劝阻无效罚款15元。事后,田某到公司人事部反映。人事部经理在调查了解情况之后,对田某再次进行说服教育,但其不服并当众威胁检验员,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随后,人事部根据该公司《临时工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在征得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12日做出辞退田某的决定。田某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截委员会申请仲载。 请对本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评析。
【喵呜刷题小空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处罚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的知识。首先,田某与电器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电器公司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田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田某在工作中未能遵守操作规程,且未能虚心接受批评教育,纠正错误,反而与检验员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此外,田某上班时与员工张某发生争执,相互设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检验员罚款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给予批评、教育,给予应当的纪律处分。因此,电器公司有权对田某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罚款。最后,电器公司在处理田某的问题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电器公司在做出辞退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田某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电器公司应当提前通知田某,并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电器公司未能提前通知田某,也未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则可能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综上所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器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在仲裁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做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