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2008年7月大学毕业后,未去分配所在地报到.留在北京寻找机会,但未办理相应的证件,即“四证一卡”: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外出就业登记卡。2008年8月,他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113至2010年8月1日。2009年5月公司以小刘私打长途电话,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小刘不服此决定,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怎样处理该案件?
【喵呜刷题小空解析】:在处理该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首先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本案中,小刘未办理相应的证件即“四证一卡”,这可能涉及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小刘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本案的重要依据之一。仲裁委员会应当仔细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以确定公司是否有权辞退小刘。在审查案件时,仲裁委员会还应当注意到小刘私打长途电话是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私打长途电话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且公司已经按照程序进行了告知和公示,那么小刘的行为可能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私打长途电话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或者公司未按照程序进行告知和公示,那么公司的辞退决定可能存在法律问题。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小刘与广告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如果小刘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其诉求;如果公司的辞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小刘的诉求。同时,仲裁委员会还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