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1999年1月1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并被安排在物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2000年6月物流公司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了张先生,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张先生在同年7月又继续在物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08年底。2008年12月31日分公司口头传达了物流公司领导的指示,不准张先生再到分公司上班,张先生被迫离开了分公司2009年1月张先生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与其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但物流公司否认双方存有劳动关系,认为张先生只是分公司的临时工,并出具了公司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及工资表,花名册和工资表中的确没有张先生的名字。 请结合本案例,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阐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如何做出裁决。
【喵呜刷题小空解析】:本案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虽然张先生最初是与物流公司签订的临时工聘用合同,但之后他一直在物流公司的分公司工作,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可以确认张先生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物流公司应当与张先生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物流公司应当为张先生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最后,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物流公司应当支付张先生2008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综上所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确认张先生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