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7年1月3日应聘进入一家机械加工厂,任数控机床高级技工,企业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张某工作踏实、认真,多次在厂内技术评比中获奖。车间主任对张某的评价是“工作表现突出,非常胜任本岗位工作”。2009年1月份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人力资源部并未提及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2010年春节后,张某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结合《劳动合同法》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分析厂方应当怎样处理张某的问题。(16分)
【喵呜刷题小空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张某与机械加工厂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张某在任期内工作表现突出,非常胜任本岗位工作,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机械加工厂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张某入职已满三年,且机械加工厂在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提出续签,也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厂方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