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职工负担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因此,企业缴纳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A、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B、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选项C“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延期申报”、选项D“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实物的形式缴纳”、选项E“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转账形式缴纳”均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