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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单位2007年10月招聘员工,明确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与王某是中学同学,赵某中专未毕业,但托人领取了某中专的毕业证;王某是大专毕业,她们同时被单位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四年,试用期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
2008年2月,单位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声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王某在应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了单位,也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3月,赵某和王某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该单位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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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null

解析:

【喵呜刷题小空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以赵某伪造学历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又以王某隐瞒怀孕事实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合法。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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