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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0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2年1月1日期满。签订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订了借聘协议,确定了借聘关系。至2001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2001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借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9分)
(2)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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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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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喵呜刷题小空解析】
(1)在本案例中,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不合法。B商场以张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借聘关系,但该理由并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B商场解除借聘关系的做法违法。同时,A公司未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理由不成立,因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也不合法。

(2)张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他可以向A公司和B商场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更正错误决定。如果异议无果,他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如果仲裁结果仍不满意,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途径可以帮助张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2000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2年1月1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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