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8日,某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年仅22岁的张某终于实现其蓝天梦,心情无比激动,工作努力。公司出资对张进行专业培训,先后将他送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等单位进行培训,交费172万余元。2011年7月24日,张某突然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4天后,航空公司出具书面复函,认为张某提出的辞职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此后,双方协商数次,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未安排张某飞行任务。8月25日后,张某再未上班。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张某单方面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损失共计350余万元。宝桥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递交辞职报告于1个月后正式离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航空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用的请求合情合法。张某被判赔违约金154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转出张某的飞行档案。 请用所学知识评析该案例。(18分)
【喵呜刷题小空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赔偿以及服务期的相关规定。首先,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最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转出劳动者的档案等。在本案中,张某提出辞职后一个月正式离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航空公司。航空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用的请求也合情合法,因为航空公司为张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张某被判赔违约金154万元,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转出张某的飞行档案,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合法合理的,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