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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为某期货公司客户,某日结算时,其保证金水平处于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设定的比例之间。期货公司通知甲追加保证金后,甲要求继续持仓并得到了期货公司的允许。关于此情况,以下哪些说法正确?

A
期货公司次日应当对甲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B
期货公司次日可以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对甲进行强行平仓
C
期货公司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D
如果甲的账户因继续持仓扩大了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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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的,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但在这个案例中,甲的保证金水平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因此不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另外,当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经书面协商一致,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因此,期货公司次日可以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对甲进行强行平仓,但不一定需要对甲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和C是正确的。关于损失的责任承担,应由客户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不是期货交易所,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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