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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同样地,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也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因此,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在本题中,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5%,如果客户的保证金水平低于此标准,且期货公司允许其继续持仓或开仓交易,则构成透支交易。因此选项A(甲保证金水平为4%,期货公司允许甲继续持仓)和选项B(甲保证金水平为4%,期货公司允许甲开仓交易)均构成透支交易。而选项C和D中的保证金水平并未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因此不构成透支交易。
本文链接:关于甲在期货公司的持仓交易,以下哪些情形构成透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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