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因此,选项A、B、C和D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