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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的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为标准。因此,选项A“交易品种”和选项B“买卖方向”是必须一致的因素。而选项C“交易时间”、选项D“价格”则只是“可以相符”的标准,并不是必须一致的。
本文链接:客户王某认为期货公司未将自己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期货公司赔偿自己的交易损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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