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包括: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其他选项如利用对期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集中资金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并不在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之列。因此,选项B是不属于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