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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支票、本票进行诈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因此,选项A、B、E均属于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而选项C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属于金融凭证诈骗罪;选项D是明知是作废的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而使用,也不属于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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