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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并超过3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题干,李某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挪用本单位资金25万元,用于网上赌球,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因此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文链接:李某是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其先后三次挪用本单位资金25万元,用于网上赌球。李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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