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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A. 经营状况恶化:这是指对方经济状况出现严重下滑,可能导致无法履行后续合同义务,符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表明对方有逃避债务的迹象,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先履行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C. 丧失商业信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意味着其未来的履约能力可能受到影响,先履行的一方可以基于这一原因行使不安抗辩权。
而选项D描述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与不安抗辩权不同,因此不应选择D。
因此,关于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包括A、B、C三项。
本文链接:关于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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