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级个人贷款中,关于业务复议的描述,最终决策意见为“否决”的业务,申报机构(部门)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时,可提请重新审议(称为复议)。申请复议时,申报机构(部门)需要针对前次审批提出的不同意理由补充相关资料,但原信贷审批部门拥有决定是否安排对该笔业务进行复议的最终权力。因此,题目中的描述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