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因此,股份制银行不得对其股东发放关系贷款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股东并不必然属于关系人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