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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情形。关于本题分析如下:
A项,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据此可知,监事召集临时董事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A“此次临时董事会是由公司四分之一的监事召集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B项,董事会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是合法的决议事项,因此不能撤销决议。据此选项B错误。
C项,《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此选项C“三分之一董事出席会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
D项,在合法合规状态下董事会做出的决议,股东没有撤销权限。因此李某认为该决议对自身不利不能作为撤销决议的理由。故选项D错误。
本文链接: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某遇到下列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决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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