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因此,选项D中的说法“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不必有生产经营场所”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