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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题目给出的参考答案和参照解析,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和责令定期报告。因此,选项A、B和D是正确的。选项C“责令改正”没有被明确提及,因此不选。
本文链接: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措施,以下哪些选项属于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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