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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证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
二、客观方面:
1. 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证券的行为。如果仅制作虚假文件而未实施发行证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只有既制作虚假文件,又已经发行证券的才构成本罪;
3. 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量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以上解析,选项A和选项B中的行为尚未达到数量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因此不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选项C描述了行为人制作虚假文件并发行证券,且达到数量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选项D虽然描述了制作并向社会发行了虚假文件的行为,但没有明确是否达到数量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因此也不确定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因此,正确答案是C。
本文链接: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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