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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主办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题目中提到的刘某、王某、于某和李某的情况,分别不符合条件(1)、(4)、(6)和(7),因此都不符合条件担任财务顾问主办人。
本文链接:2020年7月,某证券公司拟推荐部分员工担任本公司财务顾问主办人,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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