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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规定,发行人申请从事以下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因此,发行可交换债券不需要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本文链接:关于发行人需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事项,下列哪项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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