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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54条,发行人涉及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涉及重大诉讼、资产发生重大损失;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重大事项。选项A“该公司召开季度总经理办公会”并未在列举的情形中提及,因此不属于应当及时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的情形。选项B“该公司监事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选项C“该公司拟与持有该上市公司5%股份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选项D“该上市公司新聘一名独立董事”均属于上述列举的情形之一,故选择BCD。
本文链接:上交所上市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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