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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8年修订),关于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说法中,选项A的描述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时的职责与题干描述不符;选项C中,内核委员会并非必须聘请外部专业人士作为内核委员,是“可”聘请;选项D中,质量控制部门可以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设立,也可以在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内部设立。而选项B的表述符合该指引的第13条,即内核程序可以由常设内核机构书面审核通过,也可以由非常设内核机构集体表决通过。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本文链接:关于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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