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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关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
分管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管理与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或机构
B
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开展除项目承销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
C
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D
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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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D

解析: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8年修订),关于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的说法,正确的是:
A项:第24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制度,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分管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管理与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或机构。
C项:第30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D项:第31条,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10。

对于B项,第2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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