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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基于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前提。对于选项A,长江公司受到乙公司的重大影响,但并未明确说明与甲公司存在直接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因此不能确定是否为甲公司的关联方。对于选项B,黄河公司与甲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并供应原材料,但没有明确表明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因此也不能确定为关联方。对于选项C,合营方长城公司与甲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营企业,这属于合营关系,但并不等同于关联方关系。对于选项D,黄山公司由对甲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丙全额出资设立,符合关联方关系中“对甲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的定义,因此构成甲公司的关联方。
本文链接:甲公司的关联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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