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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存货的领用和发出,《企业会计制度》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以及个别计价法来确定其实际成本。而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作为结转存货成本的方法。因此,在当前的会计准则下,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被认可的存货领用和发出方法。
本文链接: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关于存货的领用和发出,以下哪些方法是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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