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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障碍的情况包括:
A项: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在母公司担任监事。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应在发行公司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B项:发行人与母公司共同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发行人应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并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D项: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在母公司担任监事并领取薪酬。根据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会秘书,不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并领薪。
而对于C项:发行人的副经理在母公司的一个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并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不构成发行障碍。
本文链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以下哪些情况构成发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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