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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时,不得进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A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B
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C
一控股子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D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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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D

解析: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25条,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不得发行优先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A“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选项C“一控股子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选项D“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均构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障碍。而选项B“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并不构成发行优先股的障碍,但可能会构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障碍。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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