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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22条的规定,金融类以外的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如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因此,选项A商业银行和选项C证券公司都是不能投资的对象。而选项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选项D未上市公司并未在规定的禁止投资范围内明确提及,因此是可以投资的对象。
本文链接:上市公司非金融类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哪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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