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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关于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有:
A项错误,公众公司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后,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不需要报送半年度报告。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B项正确,根据规定,公众公司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C项正确,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D项正确,如果非上市公众公司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根据规定可以不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本文链接:关于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特定限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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