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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43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特定对象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因此,选项A公司的控股股东、选项B公司的核心员工、选项C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和选项D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属于特定对象范围。
本文链接: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特定对象范围,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其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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