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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33条,关于证券评级机构人员回避制度的情形包括:本人、直系亲属持有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是其实际控制人;本人、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项目签字人。因此,选项A、B、C应当回避。而选项D的持证券金额超过40万元并未在回避制度中明确规定,因此不应回避。
本文链接:关于证券评级机构人员回避制度,以下哪些情形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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