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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3.1.1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其中一条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那么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对于选项A,如果以2:1的比例折股,折合的股本总额为3亿元。公开发行后,公开发行股份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应为≥25%,但7500万股占(30000万股+7500万股)的比例只有20%,不符合规定。
对于选项B,如果以1.25:1的比例折股,折合的股本总额为4.8亿元。公开发行后,由于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所以公开发行股份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应为≥10%,那么12000万股占(48000万股+12000万股)的比例为20%,符合规定。
对于选项C,如果以2.5:1的比例折股,折合的股本总额为2.4亿元。公开发行后,虽然股本总额没有超过4亿,但公开发行股份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也应为≥25%,而6000万股占(24000万股+6000万股)的比例只有20%,不符合规定。
对于选项D,如果以1.5:1的比例折股,折合的股本总额为4亿元。由于股本总额大于4亿股,所以公开发行股份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应为≥10%,那么1亿股占(4亿股+1亿股)的比例为20%,符合规定。因此,合理的折股比例和发行股份数量是选项B和选项D。
本文链接:某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在股改后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预计公开发行股票后向上海交易所申报股票上市。已知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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