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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银行业务中的发行中止情形,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A项,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在四亿股(份)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十家;公开发行证券数量超过四亿股(份)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二十家。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应当中止发行。因此A项描述的情形应当中止发行,但题目中未明确提到数量不足的具体情形,所以无法确定是否正确。
B项,根据规定,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这与题目中的描述相符。
C项,中止发行后,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经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可以重新启动发行。这与题目中的描述相符。
D项,除了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预先披露。这与题目中的描述相符。
综上所述,正确的选项是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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