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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B
收购人2019年11月上报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年1月发布取消收购的公告,收购人2020年12月可以收购同一公司
C
部分要约是向部分股东发出的收购其部分股份的要约
D
自愿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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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解析:

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相关知识点如下:

A项正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42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B项错误,根据该办法第31条,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并且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所以选项中的“收购人2019年11月上报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年1月发布取消收购的公告,收购人2020年12月可以收购同一公司”描述是错误的。

C项部分要约是指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而不是向部分股东发出的收购其部分股份的要约,因此C项描述不准确。

D项根据该办法第25条,收购人依照第23条、第24条、第47条、第56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应不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而非选项中的30%,所以D项描述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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