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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为选非题,考查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5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的,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选项B“本次收购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说法错误。而选项A“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选项C“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二分之一”以及选项D“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可以不用监事会审议”的说法均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链接: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说法,下列哪一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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