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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题的分析如下:
A选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40条的规定,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而2023年8月15日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第38条的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在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因此,2023年8月10日,甲公司不能以协议转让方式以及10元/股的价格,收购丙公司所持乙公司1%股份,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第40条的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本题中并未出现竞争要约的情况,所以8月5日在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甲公司可以变更要约收购价格。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第42条的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所以,2023年8月21日,已经预受股东可以撤回对要约的接受。因此D选项正确。
本文链接:甲公司拟通过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乙上市公司,关于收购报告书的内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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