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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题目中的情形,可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方的一致行动人的有:
A选项: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甲和乙构成一致行为人。
B选项: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为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收购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的非银行法人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C选项: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持有上市公司股东甲35%股权的自然人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D选项: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持有上市公司股东乙35%股权的法人单位对乙有重大影响,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本文链接: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方的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以下哪些情形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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