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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50条,甲公司作为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对子公司及乙公司的业务进行整合并改选公司董事会的过程中,需要提供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基于其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同时,如果甲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甲公司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证乙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因此,选项A、B和C都是正确的表述,而选项D是错误的,因为即使甲公司自身并不从事与乙公司相同的业务,但如果其子公司从事与乙公司相同的生产销售,仍然需要就同业竞争、保证独立性等问题提供说明。
本文链接: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拥有从事与乙公司相同生产销售的子公司,并计划对两公司业务进行整合及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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