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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关于投资银行业务中收购与重组的相关规定表述正确的有:
A项: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这一选项符合法规规定。
C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这一选项也符合法规规定。
B项和D项则与法规不符。关于B项,法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告后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的情况。关于D项,法规是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但并没有特指协议收购的情况。因此,正确答案是A和C。
本文链接:关于投资银行业务中收购与重组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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