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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关于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发出不接受要约条件的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因此选项A和B是正确的。而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也不得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未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选项C和D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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